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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5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三本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文賢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宏益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 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 訟者。」「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 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 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款及第13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從事皮革製品製造業 ,其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已領有被告核發之固定污染源 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036-00號)。被告 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派員至該址查核,發現原告於108年5月1 0日執行排放管道P002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定期 檢測,關於硫氧化物檢測結果測值為52ppm,未符合臺中市鍋 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條第1項附表1之15ppm之排放標準, 審認原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 第62條第1項第1款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 度裁罰準則規定,以109年4月28日中市環空字第1090041346號 函附裁處書(裁處書字號:00-000-000000),裁處原告新臺 幣(下同)30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09年5月31日前完成改善,另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規定處該公司 環境保護權責人員黃福安接受環境教育講習2小時(下合稱原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以109年8月27日府 授法訴字第1090138957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 告仍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經查,本件原告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經被告以原處分裁處 30萬元罰鍰、限期於109年5月31日前完成改善,以及命該公司 環境保護權責人員黃福安接受2小時之環境教育講習,循序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因命限期改善部分原告已改善完成,且該 公司環境保護權責人員黃福安並未對環境教育講習部分提起訴 願,是以原告僅就原處分中經裁處30萬元罰鍰部分聲明不服, 此有原告行政訴訟補正狀(本院卷第33至35頁)、更正訴之聲 明暨補充理由狀(本院卷第57至61頁)附卷可稽。準此,本件 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所為30萬元罰鍰處分而涉訟,訴訟標的金額 未逾新臺幣40萬元,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之簡易 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自應移送於被告所在地之地方法 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本件被告公務所所在地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依 前揭規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