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鄭伯智
被 告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張喬維
訴訟代理人 范睿駿
王佳揚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楊開翔
上列
當事人間有關環保事務事件,原告不服雲林縣政府中華民國
109年10月15日府行法一字第1092904826號、內政部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3日台內訴字第1090420537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人原為鄭育麟,
嗣變更為張喬維
,經其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
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
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
或
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
向行政法院提起
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
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公權力措施而
對外直接發生
法律效果之單方
行政行為而言,
行政程序法第
92條第1項亦同此規定。
三、本件原告以
訴外人鄭華盟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旁之工地未設置圍籬、占用鄰地
及車輛損壞
等情,向被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下稱被告環保
局)、被告雲林縣政府分別提出民國(下同)109年6月24日
檢舉函、109年6月29日檢舉函。被告環保局以109年7月24日
雲環衛字第1091022165號函(下稱109年7月24日函)復原告
以:「主旨:有關台端
陳情『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莿
桐鄉之『任庚企業住宅新建工程』工地未設置圍籬乙案,詳
如說明。說明一、依據本縣環境保護局報案中心陳情案件處
理電腦管制單(案件編號:00000000)民眾陳情案件處理,
併復台端109年6月24日檢舉函。二、本局於109年6月25日至
現場查察,稽查時發現該工程未設置防護網、圍籬等相關營
建防制措施,並於109年7月14日前往
複查,該工程已設立圍
牆進行改善。三、隨函檢附改善後稽查照片。」而被告雲林
縣政府則以109年7月22日府機建管二字第1092301190號函(
下稱109年7月22日函)復原告
略以:「主旨:有關台端陳情
於本縣○○鄉○○段○○○○號【(108)雲營建字第1154號建
造執照】涉及工地安全維護設施缺失等情事乙案,詳如說明
,請查照。說明:一、依據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承造人)109年7月6日佳宥字第01號函辦理,並復台端109
年6月29日陳情書(本府收文日:109年7月1日)。二、有關
本案涉及工地安全維護設施缺失情事乙節,本案承造人已進
行改善,經查尚符『雲林縣政府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要點』
之規定……。三、另有關因施工造成台端車輛損壞情事及涉
及占用台端土地乙節,係屬
私權,請台端與起造人(任庚企
業有限公司)協調妥處,或逕依司法途徑解決……。」原告
不服
上開被告環保局109年7月24日函及被告雲林縣政府109
年7月22日函,提起訴願。案經雲林縣政府
訴願審議委員會
以109年10月15日府行法一字第1092904826號
訴願決定略以
被告環保局109年7月24日函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不合法而決
定不受理;以及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以109年10月23日台
內訴字第1090420537號訴願決定書略以被告雲林縣政府109
年7月22日函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不合法而決定不受理。原
告仍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本件原告檢舉、
陳情訴外人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地未設置圍籬、涉及
工地安全維護設施缺失等情,被告環保局109年7月24日函(
本院卷第93頁)、被告雲林縣政府109年7月22日函(本院卷
第95頁),均為對原告檢舉、陳情案件之函復,尚不對外發
生准駁之法律效果,即
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訴願決定以
上開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原告提起行政
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