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鍾徐阿妹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獨立
參加人 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鄭聚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9年6月17日上午9時10分行言
詞辯論,
兩造及參加人請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