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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5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殯葬管理條例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鍾徐阿妹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獨立參加人 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鄭聚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及鄭聚然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前臺灣省政府社會處以民國80年7月25日80社3字第22783號 函,核准原告申請於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現為苗栗縣○○市○○段○○○○○○○○號,下稱系爭 土地)設置「私立慕恩塔」納骨塔,該納骨塔於83年間取得 被告所屬建設局(下稱建設局)83栗建管頭字第217號建造 執照,並於92年間竣工,再於93年間取得建設局93栗建管頭 使字第6號使用執照(下稱系爭建物)。系爭土地與建物 於102年11月29日因法院拍賣而登記變更所有權人為訴外人 鄭聚然,鄭聚然於105年6月1日出具土地及建物使用同意書 ,授權訴外人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寶公司)辦理納 骨塔使用,玉寶公司於105年7月22日向被告申請變更「淨自 在納骨塔興辦事業計畫」,經被告以107年9月7日府民生字 第1070177539號函(下稱原處分)同意興辦事業計畫變更( 名稱變更為淨自在納骨塔、並增加衛生空間及增設聯外道路 等)。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內政部109年1月17日台內字 第1080079475號訴願決定不受理,遂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 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及鄭聚然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