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鍾徐阿妹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獨立
參加人 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鄭聚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及鄭聚然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前臺灣省政府社會處以民國80年7月25日80社3字第22783號
函,核准原告申請於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現為苗栗縣○○市○○段○○○○○○○○號,下稱
系爭
土地)設置「私立慕恩塔」納骨塔,該納骨塔於83年間取得
被告所屬建設局(下稱建設局)83栗建管頭字第217號建造
執照,並於92年間竣工,再於93年間取得建設局93栗建管頭
使字第6號
使用執照(下稱系爭建物)。系爭土地與建物
嗣
於102年11月29日因法院拍賣而登記變更所有權人為
訴外人
鄭聚然,鄭聚然於105年6月1日出具土地及建物使用同意書
,授權訴外人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寶公司)辦理納
骨塔使用,玉寶公司於105年7月22日向被告申請變更「淨自
在納骨塔興辦事業計畫」,經被告以107年9月7日府民生字
第1070177539號函(下稱原處分)同意興辦事業計畫變更(
名稱變更為淨自在納骨塔、並增加衛生空間及增設聯外道路
等)。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內政部109年1月17日台內字
第1080079475號
訴願決定不受理,遂提起行政訴訟,
並聲明
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本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及鄭聚然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