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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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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貿喜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杬 原   告 元弘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灼杬 原   告 果冠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灼杬 原   告 薩摩亞商曜聖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施蔡月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代 表 人 劉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育琪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訴訟事件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 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 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主張其係水果進口廠商,於民國(下同)10 4年至106年間,申報多批自智利及日本進口之水果。原告等 與國外出口商係採「寄售」方式,因此進口水果之真正報關 價格須待通關後,以臺灣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為準。原告等與 國外出口商間達成合意,先由國外出口商提供發票以供原告 等暫行報關,後再由原告等與國外出口商結算進口貨物之 真實價格,此種經營模式係屬業界慣例常態,並非故意以不 實發票「低報」進口貨物價格。然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認 定原告代表人施灼杬涉有違反稅捐稽法之罪嫌而提起公訴, 現由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訴訟案件審理 中。被告則依上述刑事程序之資料,認定原告等係以國外出 口商提供之不實發票低報進口貨物價格,而認原告等涉有逃 漏關稅、營業稅及貿易服務費等違法事實,而為追徵稅費及 裁罰之多項行政處分,原告等即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兩 造上述逃漏稅費之爭議,相關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與上述刑 事訴訟程序結果高度相關,經原告具狀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並獲被告同意(參見本院110年8月9日準備程序筆 錄),經核兩造所述與上述法條規定相符,為避免司法重複 評價之勞費,予准許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