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貿喜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
灼杬
原 告 元弘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灼杬
原 告 果冠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灼杬
原 告 薩摩亞商曜聖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施蔡月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代 表 人 劉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育琪
上列
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訴訟事件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
行政
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
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主張其係水果進口廠商,於民國(下同)10
4年至106年間,申報多批自智利及日本進口之水果。原告等
與國外出口商係採「寄售」方式,因此進口水果之真正報關
價格須待通關後,以臺灣國內市場銷售價格為準。原告等與
國外出口商間達成合意,先由國外出口商提供發票以供原告
等暫行報關,
嗣後再由原告等與國外出口商結算進口貨物之
真實價格,此種經營模式係屬業界
慣例常態,並非故意以不
實發票「低報」進口貨物價格。然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認
定
原告代表人施灼杬涉有違反稅捐稽法之罪嫌而提起公訴,
現由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訴訟案件審理
中。被告則依上述刑事程序之資料,認定原告等係以國外出
口商提供之不實發票低報進口貨物價格,而認原告等涉有逃
漏關稅、
營業稅及貿易服務費等違法事實,而為追徵稅費及
裁罰之多項
行政處分,原告等即提起本件
撤銷訴訟。
茲因
兩
造上述逃漏稅費之爭議,相關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與上述刑
事訴訟程序結果高度相關,經原告具狀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並獲被告同意(參見本院110年8月9日
準備程序筆
錄),經核兩造所述與上述法條規定相符,為避免司法重複
評價之勞費,
爰予准許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