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3號
110年3月31日
辯論終結
原 告 寶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世慧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許天耀
上列
當事人間有關農業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
華民國110年1月8日農訴字第1090729505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爭訟概要:
㈠原告於108年12月1日填具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
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等相關資料,經由彰化縣芳苑鄉00
00000000縣○○鄉○○段○○○○○○號土地(下稱
系
爭土地)設置「禽畜糞能源化設施」。案經原告於109年2月
11日、3月6日及4月14日補正資料,
惟被告仍未作成准駁之
處分,原告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
以109年8月14日農訴字第1090717142號
訴願決定(下稱前次
訴願決定)命被告應於2個月內就該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
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事件作成具體處分。
㈡
嗣被告於109年8月27日召開專家審查會議,會議審查意見認
為:原告申請案因未提出具體處理技術及規格、未充分了解
牛糞來源及產業現況、其資源化處理流程簡單且不合理,無
法達到可行性審查之程度,且國內無實績,宜強化相關資料
,仔細說明並證明可行性,例如原料收集及處理、資源化之
處理、利用之程序、污染防治與友善環境等,補足相關資料
後重新提出。另本案經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提出相關審查意
見,被告綜合上述審查意見後,認本案經營計畫書內容
顯有
諸多不合理之處,
乃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
查辦法(下稱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109年9
月21日府農畜字第1090337942號函(下稱原處分)駁回原告
之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農委會110年1月8日農訴
字第1090729505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
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依
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此申請案之法定審查時間為2
個月,此申請案於108年12月16日提出,被告依法應於109
年2月15日前為准駁之決定,而被告遲至109年9月21日才
依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顯不合理」為由
,作出原處分。被告以將近1年之時間審查應於2個月內完
成審查之申請,顯不合理。
⒉被告及農委會於審理此案時,逾越職權:
⑴廢棄物來源及污染相關問題:廠區要能合法運作、是否
有污染疑慮,後續尚需經專業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
稱環保署)審查「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⑵發電方式是否合理問題:廠區要能合法運作、此發電方
式是否合理,後續尚需經專業之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
源局)審查「再生能源同意備案」。
⒊又原告之發電系統於107年6月28日經能源局設備認定在案
,且環保署於107年5月14日環署水字第1070037452號函指
出,此系統尚非屬該署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基於
專業分工,被告及農委會之職責在審查農地是否農用,至
於污染及發電方式是否合理,應尊重專業之環保署及能源
局後續之審查,被告不應越俎代庖。
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不可以
適用於審查本件申請,於108年6
月原告已與農委會進行過一次行政訴訟,並經認為不合法
,現被告又提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駁回原告之申請,此為
不合法的審查機制。且審查辦法中只有府內會簽,並無召
開專家會議之程序,會簽後,府內沒有意見被告即應核發
同意書,被告召開專家審查會議具針對性,為違法。
㈡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
⒉被告對於原告108年12月16日的申請,應作成准予核發同
意書的
行政處分。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被告係依審查辦法第6條及附表5規定進行審查,並無逾越
職權之慮。
⒉原告之申請為108年12月16日提出,惟
期間被告依法審查
並分別依各單位審查意見以109年2月6日府農畜字第10804
68203號函、109年4月8日府農畜字第1090063257號函通知
補正資料,原告分別於109年2月11日、109年3月6日、109
年4月14日書面補正。因原告申請畜牧設施項下之禽畜糞
尿資源化設施計畫燃燒牛糞發電使用,其型態為特殊、罕
見之運作方式,被告依農委會109年2月14日農牧字第1090
042221號函送會議紀綠決議,對申設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
作禽畜糞堆肥場或沼氣發電設施以外案件之疑義,以109
年5月19日府農畜字第1090134840號函請農委會釋示或協
助成立專案小組提供技術諮詢。原告提起訴願經農委會作
成前次訴願決定後,被告遂於109年8月27日召開彰化縣10
9年農地管理疑義案(寶翔能源申請做禽畜糞尿資源化設
施)審查會議,根據會議紀錄決議事項,本案經營計畫內
容顯不合理,依據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作成原
處分駁回原告之申請。
是以,被告最初審理期間函請原告
補正,且確實依農委會前次訴願決定,於2個月內做出准
駁,並無延宕,再者,邀請相關領域專家依據專業意見做
出經營計畫書顯不合理之結論,並無不妥。
⒊原告訴稱應回歸環保署及能源局審查
云云。原告
所稱廢棄
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條規定,其相
關廢棄物來源及污染問題,是由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轄管
及審查,被告109年8月27日審查會議邀集該局針對原告所
提經營計畫書表示意見如會議紀錄所示。該等審查意見係
轄管權責單位專業意見並無越俎代庖之情事。
⒋原告所稱再生能源同意備案
一節,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第4條規定,因再生能源設備設置地
點係位於系爭土地且本案裝置容量僅499KW係屬被告管轄
範圍,故所稱再生能源同意備案係依據同法第7條規定應
向被告經綠處申辦,
而非能源局,然本案審查係依據再生
能源相關領域專家針對所提經營計畫書內容提供審查意見
,原告所提燃燒發電是高度技術之整合,包括化學動力學
、熱傳、流體混合、動能轉換等複雜機制,原告所提供之
技術資料應該力求正確、合理與清楚,然原告所提供牛糞
發電系統流程圖將乾牛糞與高壓蒸氣導入燃燒室,將產生
大量粒狀污染物及氮氧化物,無法通過法規排放標準,而
原告卻將燃燒後氣體導入燃氣渦輪機,卻非以原告所稱水
蒸氣推動渦輪機,兩者出現明顯錯誤,顯示原告技術量能
明顯不足。且所提供質量及能量平衡圖皆無法有合理分析
結果,數字無法進行合理解釋,無法證明諸系統之合理性
。要售電的程序,是先進行併聯協商,取得協商結果後進
行設備認證,之後才會取得售電合約,最後再完成同意備
案,包括再生能源種類的認定、技術設計及合理性都是審
查重點,才會決定「躉售價格」,台電才會依此簽售電合
約,是以不合理之發電裝置設計將無法通過再生能源發電
設備認證。
⒌被告審查其發電系統合理性係依專業性考量,既可預見其
結果不具發電效益又可能產生污染物,政府機關在先期審
查上應有所考量進行把關,而非罔顧公眾利益而逕行通過
,造成後續污染處理成本及民眾健康之傷害無法估算。
㈡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爭點:被告以原處分
否准原告108年12月16日之申請,是否合
法?
本院的判斷:
㈠前提事實:
原告於108年12月1日填具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
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等相關資料,經由彰化縣芳苑鄉公所
向被告申請於系爭土地設置「禽畜糞能源化設施」(乙證1
)。案經原告於109年2月11日、3月6日及4月14日補正資料
(丁證6、7),惟被告仍未作成准駁之處分,原告提起訴願
,經農委會以前次訴願決定(乙證1)命被告應於2個月內就
該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事件作成具
體處分。嗣被告於109年8月27日召開專家審查會議(乙證6
、丁證2),會議審查意見認為:原告之申請案因未提出具
體處理技術及規格、未充分了解牛糞來源及產業現況、其資
源化處理流程簡單且不合理,無法達到可行性審查之程度,
且國內無實績,宜強化相關資料,仔細說明並證明可行性,
例如原料收集及處理、資源化之處理、利用之程序、污染防
治與友善環境等,補足相關資料後重新提出。另本案經被告
所屬環境保護局提出相關審查意見,被告綜合上述審查意見
後,認本案經營計畫書內容顯有諸多不合理之處,乃依審查
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原處分(乙證2)駁回原告之
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決定(乙證3)駁回,以上
事實有各項資料可查(乙證1、2、3、6、丁證2、6、7,本
件判決相關證據之編號詳附表)。
㈡被告以原處分否准原告108年12月16日之申請,應屬適法:
⒈應適用的法令:
⑴農業發展條例第2條、第8條之1第2項及第3項。
⑵審查辦法第1條、第3條第5款、第4條第2款、第5條、第
6條第1項第2款、第22條、第23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
⑶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五(附
錄)。
⒉
按前引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在農業
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
容許使用,有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及應遵行
事項,授權中央
主管機關訂定。農委會並依據此授權規定
訂定審查辦法作為規範之準據。而依審查辦法第4條及第5
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提出法定
書件,經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實質審查
符合規定者,始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同辦法第6條第1項
第2款並明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其經
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
當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準此可知,我國農業政策係
以農地農用為原則,惟為兼顧農地之彈性,兼採例外得依
審查辦法申請容許農用使用同意書,然須事先取得主管機
關之許可。
上開審查辦法乃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
條之1第3項規定之授權而訂定,
核屬就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與興建之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法規命令,與農業
發展條例之立法意旨無違,被告
予以援用作為審查、許可
或否准之依據,核無不合。
⒊次按審查辦法第4條、第22條、第23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
規定,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屬畜牧設施,即第3條所規定
之農業設施之一種,該項設施係審查辦法於107年3月23日
修正發布時增列,其修正理由
略以:「畜禽動物於生產過
程中,必然會產生排泄物,若未能妥善處理或再利用,常
造成環境污染問題,以及畜牧產業的負面形象。然相關之
處理或再利用,具相當技術門檻,非絕大多數養畜禽農民
之專業範疇,為導入專業量能,協助解決畜牧場環境污染
問題,並為配合將廢棄物轉換為再生資源、邁向循環經濟
及溫室氣體減量等多重政策目標,亦為興利便民及減輕遵
法成本,
爰增列第1項第5款規定。」復按審查辦法附表五
規定:「……類別/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許可使用細目/
指將禽畜糞尿肥料化(含原料處理、發酵處理或成品處理
等),或能源化(含厭氣處理、脫硫或純化、發電設備、
好氣處理、污泥處理等),……之設施,與管理室、辦公
室、發電機房、倉儲、輸送、污染防治、衛生消毒及其他
資源化處理之相關設施。申請基準或條件/一、……。五
、應於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容許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
、使用農業廢棄物種類、數量、來源、資源化處理流程、
方式、產物或產品種類、相關污染防治設施之設置與運作
、與周邊環境之隔離方式(包括設置隔離綠帶、隔離設施
或其他友善環境設施,其寬度應自申請土地地界起算達1.
5公尺以上),並應檢附各項設施之平面圖、面積計算圖
及配置圖。……。六、……。可申請用地別/一、工業區
、森林區及河川區以外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準此可知,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係主管機關為
解決畜牧場環境污染問題,達成將廢棄物轉換為再生資源
、邁向循環經濟及溫室氣體減量等多重政策目標而新增列
之畜牧設施,該等畜禽動物排泄物之處理或再利用,具相
當技術門檻,而其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及可申
請用地別,業經農委會明定於審查辦法附表五中。是以設
施申請人申請農業用地作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容許使用,
其申請之書件、內容自應符合審查辦法附表五之規定,並
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
所之設備標準。而該等申請書件之內容,依據前引審查辦
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具備相當之合理性,且設施與
農業經營間具有必要性,倘其申請所檢附經營計畫書之內
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者,主
管機關自無從予以同意並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
⒋經查,原告於108年12月1日填具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
使用申請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等相關資料,經由彰化縣
芳苑鄉公所向被告申請於系爭土地設置「禽畜糞能源化設
施」(乙證1)。被告於108年12月30日受理後,會同相關
單位審查書面資料,前分別以109年2月6日府農畜字第108
0468203號函(下稱109年2月6日函,本院卷第133至134頁
)及109年4月8日府農畜字第1090063257號函(下稱109年
4月8日函,本院卷第137至138頁)通知原告補正,並經原
告於109年2月11日、3月6日及4月14日補正資料(丁證6、
7)。又於審查原告申請案期間,被告以108年6月18日府
農畜字第1080186372號函(本院卷第122頁)函請農委會
釋示,經農委會原以108年6月27日農牧字第1080225501號
函復以:「……寶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採牛糞為燃料,且
採用燃氣渦輪機連接發電機產生電力,屬『再生能源發展
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生質能中有機廢棄物直接用或經
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應依
前開條例第15條第4項……,只
能於工業區設置。爰本案自無法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畜牧設施(禽畜糞尿資源化
設施)之容許使用。」(本院卷第123頁),然
嗣後農委
會復以108年10月28日農牧字第1080043779號函復原告謂
:將基於農地主管機關立場,邀集專家、相關機關及地方
政府研商規範,
俾供地方政府據以辦理(本院卷第126頁
)。農委會並於109年2月14日以農牧字第1090042221號函
附該會109年2月11日審查辦法增修條文研商會議紀錄略以
:「說明:容許審查辦法畜牧設施項下之畜牧糞尿資源化
設施中,肥料化設施主要係申設畜牧糞堆肥場,另能源化
設施則以申請沼氣發電為主,至其他能源化或材料化設施
,由於使用型態多樣,且涉及能源、環保及公共安全等面
向,難以訂定通用之審核標準,因此,禽畜糞尿資源化設
施除申設禽畜糞堆肥場及沼氣發電外,其他資源化設施之
審核規定,增加以複審方式辦理,爰擬具第23條之1規定
及附表六之修正草案如附件。決議:本案暫緩研議,地方
政府若有申設禽畜糞堆肥場或沼氣發電設施以外案件之疑
義,可函請本會釋示,或請本會協助成立專案小組提供技
術諮詢。」(本院卷第117至119頁)。準此可知,對於申
請設置畜牧糞尿資源化設施之審查,因除禽畜糞堆肥場及
沼氣發電外,其他能源化或材料化設施之使用型態多樣,
且涉及能源、環保及公共安全等面向,難以訂定通用之審
核標準,故於申請案件係申請設置除禽畜糞堆肥場及沼氣
發電外其他資源化設施之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倘於審核中
有疑義,可函請農委會釋示或請農委會協助成立專案小組
提供技術諮詢。
⒌次查,被告據該決議結果,考量原告申請畜牧設施項下之
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其型態非屬禽畜糞堆肥場或沼氣發
電設施,究否符合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之能源化設施,似
有疑義,以109年5月19日府農畜字第1090134840號函(丁
證3)請農委會釋示或協助成立專案小組提供技術諮詢,
經農委會109年6月10日農牧字第1090714320號函(丁證4
)被告略以「……請
旨揭公司(按指原告)強化本申請案
之經營計畫相關內容,並請貴府
俟其書件內容完備後,再
送本會成立專案小組提供審查諮詢。」。被告於109年6月
20日乃再次函請原告強化經營計畫之內容或補充表示,經
原告於109年6月23日回函略以:「本公司經營計畫已詳述
,此案是收集畜牧場牛糞,將其轉換為電力,如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對經營計畫內容有不清楚的,請提出直接問題,
……。」等語,被告乃於109年8月27日,邀集具備能源工
程、畜禽糞尿廢水處理與利用、畜牧污染防治等專業職能
之專家學者(乙證7),召開審查會議,該次會議審查意
見記載:「㈠容許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委員A)……
,唯採燃燒方式進行資源化再利用對農地及空污存在污染
風險,本案未提出具體處理技術及規格,無法達到可行性
審查之程度。……(委員C)……2.惟申請內容在處理過
程中,產生的廢水、燃燒產生的NOx、SOx等、燃燒灰處理
方式不明,恐造成二次污染。㈡使用農業廢棄物種類、數
量、來源:(委員A)本案以牛糞處理為主,僅提供2場牛
場之同意意向書,其來源存在不穩定之因素,顯示本案未
充分了解牛糞來源及產業現況。(委員B)……2,000頭牛
之糞量如何轉換為499kW。目前僅有兩場簽意向書約300頭
牛,宜仔細提出符合之數量並提出運送計畫。……㈢資源
化處理流程、方式、產物或產品種類:(委員A)本案未
說明牛糞集運方式(包括生物安全考量)、乾燥設備規格
、耗能、燃燒機型式,也未證明其發電機可符合售電規範
。未提出經濟效益評估,本案依生質能售電費率2.687元/
度,單日最高約3.2萬元收入,無法證明具經濟效益。(
委員B)1.宜說明原料如何控制,以進行燃燒。2.宜說明
燃燒機制並說明運轉之效力及限制。3.宜說明電力產生之
穩定性與限制。4.宜提出實例或相關研究或實證之證明。
(委員C)1.流程簡單且不合理,高水分含量牛糞直接燃
燒不具可行性。計畫預估水分70%,但實際可能約90%。2.
國內無實績。……㈣相關污染防制設施之設置與運作:(
委員A)本案無提供空污、水污具體處理方式及排放標準
。(委員B)1.宜詳細探討相關防治之措施,物質不滅與
質能平衡均需要仔細說明,提出有力的證據,以說服可完
善處理。2.固形物之累積處理,要有明確說明。110Kg/h
之灰燼碳肥之外,其他是否還有考量,宜審慎為之。……
㈤與周邊環境之隔離方式(包括設置隔離綠帶、隔離設施
或其他友善環境設施):(委員A)無相關說明,包括生
物安全性相關措施,尤其空、水、廢之處理方式皆無具體
說明。(委員B)宜增設相關設施以友善環境。㈥附件:
(委員A)本案所提供技術流程圖,充滿矛盾之說法,包
括採直接燃燒及結合燃氣渦輪發電機,此乃學理錯說之規
劃,本案應進行釐清或提出具體說明。……。綜合以上審
查意見,本次審查會議決議如下:1.本案之營運模式在國
內、外並無相關實績。2.計畫書中包含流程圖、使用技術
、料原處理、污染防治措施等說明細節不足且在專業、技
術及成本上顯不合理。……。」等語。此有農委會109年6
月10日農牧字第1090714320號函(丁證4),被告109年6
月20日府農畜字第1090205715號函(丁證8)、原告109年
6月23日函(丁證9)、被告109年8月31日府農畜字第1090
313761號函附109年8月27日會議紀錄(丁證2)及簽到簿
(乙證8)附卷
可稽。是被告經綜合上述審查意見後,認
本案經營計畫書內容顯有諸多不合理之處,乃依審查辦法
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原處分駁回原告之申請(甲證1
),經核尚無不合。
⒍原告固以
前揭情詞主張被告逾越權限審查非其專業之事項
,且審查辦法並未規定專家會議之審查程序,被告召開審
查會議為違法云云。惟據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審核原告
之申請,本即須就其所附具之經營計畫書是否具備相當之
合理性、設施與農業經營間是否具有相當之必要性為審查
。則被告依循農地農用之原則,就例外依審查辦法申請作
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所檢附之書件,以較嚴謹之態度,審酌
該等畜禽動物排泄物之處理或再利用,具相當技術門檻,
而原告申請設置系爭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目的在轉換牛糞
為電能,乃邀集專家委員,就原告申請所附經營計畫內容
之可行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於審查後,認原告於經營
計畫中就容許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農業廢棄物種類、數
量、來源以及資源化處理流程、方式、產物或產品種類等
項目之說明細節不足,且在專業、技術及成本上顯不合理
,故而認定原告之申請尚與審查辦法所規範之申請條件不
合,以原處分否准原告之申請,其審查之目的與範圍與審
查辦法之規定無違,是原告執以
指摘原處分違法云云,核
屬誤解,
尚無可採。
㈢
綜上所述,原處分尚無
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其並請求被告
對於原告108年12月16日的申請,作成准予核發同意書的行
政處分,自亦無從准許。另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
兩造其
餘的
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逕以
裁定駁回。
上訴時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
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
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
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訟代理人 │2.
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
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院認為適當者│ 。 │
│ ,亦得為上訴│3.
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
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
強制律師代理之例│
│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
│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農業發展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8條之1第2項及第3項。
(第2項)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
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第3項)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
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有關機關定之。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8條之1第3項規定
訂定之。
第3條第5款
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
……。
畜牧設施。
第4條第2款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
文件各3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經營計畫。
第5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
意書。
第6條第1項第2款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
意:
……。
經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
當。
……。
第22條
申請畜牧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設施名稱。
設置目的。
生產計畫。
申請用地之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
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設施建造方式。
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農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第23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
(第1項)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
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指將禽畜糞尿肥料化、能源化或材料
化所需之設施。
(第2項)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範圍及設施基準,除
依附表五規定辦理外,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
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五】
(110年1月28日修正發布,然該次僅酌作文字修正)。
附表五、畜牧設施分類別
設施種類/畜牧設施。
類別/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
許可使用細目/指將禽畜糞尿肥料化(含原料處理、發酵處理或
成品處理等),或能源化(含厭氣處理、脫硫或純化、發電設
備、好氣處理、污泥處理等),或材料化(含粉碎、乾燥、混
料、造粒等)之設施,與管理室、辦公室、發電機房、倉儲、
輸送、污染防治、衛生消毒及其他資源化處理之相關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
……。
應於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容許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使
用農業廢棄物種類、數量、來源、資源化處理流程、方式、
產物或產品種類、相關污染防治設施之設置與運作、與周邊
環境之隔離方式(包括設置隔離綠帶、隔離設施或其他友善
環境設施,其寬度應自申請土地地界起算達1.5公尺以上),
並應檢附各項設施之平面圖、面積計算圖及配置圖。……。
……。可申請用地別/一、工業區、森林區及河川區以外之非
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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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頁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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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證1 │原處分-被告109年9月21日府農畜字 │本院卷 │P55-61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
│甲證2 │訴願決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 │本院卷 │P21-41 │
│ │月8日農訴字第1090729505號訴願決 │ │ │
│ │定 │ │ │
├────┼────────────────┼────┼────┤
│乙證1 │農委會109年8月14日農訴字第109071│本院卷 │P79-153 │
│ │7142號函附同文號訴願決定書及本件│ │ │
│ │原告使用申請書等相關文件 │ │ │
├────┼────────────────┼────┼────┤
│乙證2 │原處分-被告109年9月21日府農畜字 │本院卷 │P155-160│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
│乙證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月8日農訴 │本院卷 │P161-172│
│ │字第1090729505號函附同文號訴願決│ │ │
│ │定書 │ │ │
├────┼────────────────┼────┼────┤
│乙證4 │廢棄物清理法 │本院卷 │P173-193│
├────┼────────────────┼────┼────┤
│乙證5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本院卷 │P195-205│
├────┼────────────────┼────┼────┤
│乙證6 │彰化縣政府召開彰化縣109年農地管 │本院卷 │P237 │
│ │理疑義案(寶翔能源申請做禽畜糞尿│ │ │
│ │資源化設施)審查會議開會通知單 │ │ │
├────┼────────────────┼────┼────┤
│乙證7 │審查會議出席專家學經歷及專長 │本院卷 │P239 │
├────┼────────────────┼────┼────┤
│乙證8 │審查會議簽到簿 │本院卷 │P251 │
├────┼────────────────┼────┼────┤
│丁證1 │110年3月16日
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 │P257-266│
├────┼────────────────┼────┼────┤
│丁證2 │109年8月27日彰化縣109年農地管理 │訴願卷 │P76-78 │
│ │疑義案(寶翔能源申請做畜糞尿資源│ │ │
│ │化設施)審查會議紀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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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證3 │被告109年5月19日府農畜字第109013│訴願卷 │P74 │
│ │4840號函 │ │ │
├────┼────────────────┼────┼────┤
│丁證4 │農委會109年6月10日農牧字第109071│訴願卷 │P73 │
│ │4320號函 │ │ │
├────┼────────────────┼────┼────┤
│丁證5 │被告109年2月6日府農畜字第0000000│訴願卷 │P67-68 │
│ │203號函 │ │ │
├────┼────────────────┼────┼────┤
│丁證6 │原告109年2月11日、3月6日補正函 │訴願卷 │P65-66 │
├────┼────────────────┼────┼────┤
│丁證7 │原告109年4月14日補正函 │訴願卷 │P62 │
├────┼────────────────┼────┼────┤
│丁證8 │被告109年6月20日府農畜字第109020│訴願卷 │P59 │
│ │5715號函 │ │ │
├────┼────────────────┼────┼────┤
│丁證9 │原告109年6月23日函 │訴願卷 │P57 │
├────┼────────────────┼────┼────┤
│丁證10 │被告109年7月2日府農畜字第0000000│訴願卷 │P56 │
│ │227號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