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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7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巷道爭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簡文毅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參 加 人 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參加人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因建築需要, 於民國110年2月2日向被告申請認定南投縣○○鎮○○段○○○ ○○○○○○○○○○○○○○○號等4筆土地為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 ,被告於110年2月20日辦理現場會勘後,依據會勘結果、68 年2月航照圖等相關資料,以110年3月8日府建管字第110005 17891號公告(下稱原處分)認定洞角巷所經866、867、867 -1、868、869地號等5筆部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屬南 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所稱 之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原告為869地號土地共有人,不 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內政部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於 是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因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將有致參加人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權益 受損之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楊 嵎 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 啓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