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簡文毅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參 加 人 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參加人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因建築需要,
於民國110年2月2日向被告申請認定南投縣○○鎮○○段○○○
○○○○○○○○○○○○○○○號等4筆土地為
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
,被告於110年2月20日辦理現場會勘後,依據會勘結果、68
年2月航照圖等相關資料,以110年3月8日府建管字第110005
17891號公告(下稱原處分)認定洞角巷所經866、867、867
-1、868、869地號等5筆部分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屬南
投縣建築管理
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
所稱
之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原告為869地號土地共有人,不
服原處分,提起
訴願,經內政部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於
是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撤銷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因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將有致參加人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權益
受損
之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楊 嵎 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 啓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