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江漢欽
訴訟代理人 許嘉昇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懋州
莊明泰
蘇宇祉
參 加 人 馨雅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幸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法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馨雅建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為臺中市○○區○○段○○○○○○號之土地所有權
人,該地號土地位於臺中市○○區○○街○○○巷(下稱
系爭
土地),
訴外人黃福城申請臺中市○○區○○段○○○○號及
734-1地號等2筆土地指定建築線,案經臺中市大雅區公所(
下稱大雅區公所)曾以民國107年10月11日雅區公建字第107
0023481號函(下稱107年10月11日函)說明二復被告
略以:
「
旨揭申請土地所面臨之東側道路(如來函附件示意圖之紅
色箭頭橘色填滿標示處),經查該路段曾為本所養護,
惟確
切界址仍須以地政單位
鑑界為準。」被告
爰認該東側道路即
系爭土地為臺中市建築管理
自治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所規
定之
現有巷道,
嗣後被告以107年10月17日中市都測字第107
0164879號函核准系爭土地西側指定建築線,參加人於臺中
市○○區○○段○○○○號等21筆土地申請興建房屋,被告陸
續核發108年中都建字第581號建築執照(下稱原處分1)及
109年中都使字第1157號
使用執照(下稱原處分2)。原告認
大雅區公所造假對原告前述土地有養護之事實,而將原告土
地列入指定建築線範圍,成為現有巷道,已侵害原告之土地
所有權之完整性,以
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對原處分1及原處
分2提起
訴願,遭決定不受理,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
並聲明撤銷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1、2。因本件
撤銷訴
訟之結果,將致參加人之權益有受損
之虞,爰為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