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張惠堯
張惠鈞
張文聰
張孔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獨立
參加人 新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和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建築法事件,應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撤銷之建造執照等係由獨立參加人申請取得,
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將致獨立參加人法律上之利益受損,自
有命獨立參加人參與本件訴訟之必要,
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