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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7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建築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張惠堯       張惠鈞       張文聰       張孔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獨立參加人 新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和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建築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撤銷之建造執照等係由獨立參加人申請取得, 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致獨立參加人法律上之利益受損,自 有命獨立參加人參與本件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