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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7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建築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張惠堯       張惠鈞       張文聰       張孔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趙崇彣       劉惠琪 獨立參加人 新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和國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 參 加 人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代 表 人 吳存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 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重劃前 地號為臺中市○○區○○段○○○○○○號,下稱系爭土地)前 經重劃,原告等不服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經起訴確認重劃 會理事會關於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並獲勝訴判決確定在案。 系爭土地既未因重劃分配而異動所有權,然被告竟依獨立參 加人新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系爭土地核發109中都 建字第01660號建照執照109中都雜字第93號雜項執照(下稱 系爭建照)。原告因此起訴請求撤銷獨立參加人取得系爭建 照之行政處分。依原告主張:系爭建照之坐落基地,部分仍 為原告所有;獨立參加人並未取得系爭土地之使用同意及原 告提出重劃分配異議,並經民事判決確認系爭土地之重劃分 配決議無效確定,以致系爭土地竟依重劃前後權利同時併存 之矛盾等情。凡此所涉系爭土地登記事項係屬參加人職掌, 自有命參加人輔助本件被告參與本件訴訟之必要等語。經核 ,原告所述情節與其提出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等事證相符,被 告核發系爭建照既係依據參加人所為土地登記之結果,自有 命參加人參加被告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