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原 告 國倫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藝方
被 告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葉昭甫
參 加 人 立全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曜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採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立全營造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民國107年11月14日就「107年公車
候車亭設施新件工程」招標案所為之決標結果(包括由立全
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及認定原告未得標)、107年11月29日異
議處理結果,提起訴
申訴,經臺中市政府申訴審議決定駁回
,而提起本件撤銷行政訴訟,因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立全
營造有限公司之權利將有受損害
之虞,
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獨
立參加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