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劉英宗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許天耀
張嵩駿
參 加 人 許秀秀
主 文
許秀秀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基於
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不服被告原
行政處分[即被告111年10月31日換發農畜牧登字第209854號核發小牛畜牧場負責人即
參加人許秀秀畜牧場登記證書、110年12月14日府農畜字第1100337362號核發關係人施阿俊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嗣被告以111年10月17日府農畜字第1110384735號函同意變更原申請人施阿俊為參加人許秀秀)]及
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核本件
撤銷訴訟之結果,
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許秀秀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顯將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
法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