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遠東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雍偉
被 告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林建伸
訴訟代理人 黃素瑜
陳昶霖
黃心儀
參 加 人 林振泳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振泳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
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
二、本件原告就
參加人所有並已信託登記予原告之坐落○○市○○區○○段445、446、446-2、447、448、4489地號土地(
下合稱
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向被告申請贈與為國有,並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為管理機關。經被告以112年10月15日中登駁字第000179號函駁回其申請,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臺中市政府以113年4月30日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
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件訴訟結果,攸關參加人所有之系爭土地,影響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自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陳怡君
法官 黃司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