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8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對於
交通裁決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4年度抗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有卷附
送達證書足憑。
茲已逾期,
迄未據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聲請人雖具狀主張不服本院
前開補正裁定,
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法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
聲明不服,尚無從據此補正其聲請再審
上開程式之欠缺。另聲請人泛言其書狀內記載之本院多位法官及書記官應迴避
云云,然並未舉其應迴避原因且未於3日內釋明之,核有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0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不合法情形,且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本件即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林 學 晴
法官 陳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