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56號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本院
114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抗告,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
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二、查
抗告人對於本院
114年度救字第56號裁定提起
抗告,
惟未據繳納
抗告裁判費。
茲命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
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陳怡君
法官 林學晴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