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72號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抗告,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郭書豪
法官 林靜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毓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