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72號
抗 告 人
上列抗告人因其他請求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99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12日114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2日合法送達,抗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有
送達證書、案件查詢單在卷
可參,依首開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郭書豪
法官 林靜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毓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