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 告 振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慶安
複 代理 人 賴家豪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紀勝杰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15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陳怡君
法官 林學晴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