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甲OO
法定代理人 乙OO
丙OO
被 告 中投考區114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務會
代 表 人 黃偉立
(中投考區114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務會主任委員)
張雅婷 律師
劉力綝 律師
代 表 人 陳柏熹
主 文
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
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二、原告參加民國114年國中教育會考(下稱會考),不服數學科目之非選擇題第二小題(下稱
系爭題目)經評定屬「精熟A+」之評量結果,經原告之父申請成績
複查(收件編號:028),案經被告處理,以「無誤」之複查結果(即原處分)
予以通知。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按中投考區114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務會設置要點第2點規定:「二、本會之職責如下:(一)議定本會設置要點。(二)
審定各種與試務有關之辦法、章則、表格等。(三)議定各項試務工作日程。(四)遴聘監考及各項試務人員,並分配職掌。(五)辦理中投考區報名、考試及協助
閱卷等行政事宜。(六)研討各項試務之改進工作事項及有關研究。(七)其他有關事項。」又依114年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閱卷闈場實施計畫之規定,闈場人員之閱卷組部分,關於「數學科非選擇題」設有核心委員、評閱委員、研究員及組員,評閱委員負責批改初閱卷之試務,研究員則負責分析閱卷資料與管控評分品質等試務。而本件原告係請求重行評定系爭題目之作答得分,佐以被告之答辯狀亦記載
略以:疑義答案卷之成績評定,屬全國試務會之職權範疇等語(見本院卷第124頁),則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就本件原處分作成所涉相關程序與實體事項應較為明瞭熟悉,自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林學晴
法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