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89號
原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劉子廷
共 同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李正偉
訴訟代理人 毛林珺
巫孟澤
參 加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黎明分公司
代 表 人 柯約翰 John Edward Caraccio
上列
當事人間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物管理辦法事件,應命
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黎明分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二、查本件原告係因不服
被告作成113年12月4日中市都違字第1130282327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參加人於中友生活家社區之○○市○○區○○路○段000號0樓、2樓及427號2樓建築物重新設置廣告招牌(共24處,設置期限自112年8月8日至117年8月7日),經
訴願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經核本件訴訟結果如認定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陳 怡 君
法官 林 學 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