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林挺豪
上列聲請人於原告林經堯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聲請或聲明,不
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一、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裁判費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
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1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
補正,逾期不
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林學晴
法官 陳怡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