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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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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5 年度聲字第 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彥賓                                     
上列聲請人因刑事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同法第90條之3所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可知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然此以當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存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物為前提,若該案件並未經開庭,無當事人所聲請特定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物,則其聲請自屬無據。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刑事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駁回聲請確定。行政訴訟部分,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聲明內容及起訴事項夾陳未予區分,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後仍未補正,由本院以114年7月21日114年度訴字第35號裁定認聲請人起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等節,有本院114年3月6日、114年4月24日114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號裁定、本院案件總覽資料在卷可憑(分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18頁、第19頁、第21頁至第23、35頁)。又聲請人本件聲請狀係勾選「行政訴訟」,並記載案號:「114年訴字第35號」,聲請事項載明請求交付「111年9月15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如上所述,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號事件並未經開庭,並無存在聲請人上開所載「111年9月15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聲請交付此部分之法庭錄音光碟,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結論:聲請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林學晴
                              法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抗告時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