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張族民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代 表 人 張智晴
上列
當事人間市地重劃事件,應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縣○○鎮聖德○○市○○○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緣○○縣○○鎮聖德○○市○○○區(下稱
系爭重劃區)籌備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民國114年6月9日函檢附114年6月7日第3次成立大會(下稱114年6月7日成立大會)會議紀錄、會員名冊、理事及監事名冊、章程等相關資料向
被告所屬地政處(下稱地政處)申請成立重劃會,經被告以114年6月30日府地發一字第1142716643B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參加人「○○縣○○鎮聖德○○市○○○區重劃會」成立在案。原告不服,主張原處分有違法情事,提起
訴願,經內政部以114年11月24日臺內法字第1140036389號
訴願決定書為駁回決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訴訟之結果,攸關參加人之法律地位,倘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又本件業於115年3月24日行
準備程序1次,將於同年5月5日上午9時20分再開準備程序,當事人(含參加人)均應到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
法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