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八四一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被 告 紅多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盧桃淑完」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有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明文。
二、查本院
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法 官 莊 金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院 書 記 官 蔡 宗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