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宏宇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因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台八十九訴字
第一六五一二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起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
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台八十九訴字第一六五一二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
被告機關、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審判長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六號裁定
命其依法於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送達原告收受,有
送達證書可稽,原告
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宋 富 美
法 官 胡 國 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
提起
抗告(應附
繕本),並應繳納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參拾肆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法 院 書 記 官 莊 啟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