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九號
原 告 台西起重工程行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
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台
財訴字第八八○七一九九三九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因有證據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水 元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王 德 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邱 吉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