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五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己○○
右
當事人間
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
十二日中區國稅法字第八八OO五七九三九號復查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
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經
依
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撤銷訴訟,行政訴訟
法第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其對於被告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逾法定
期間未獲決定為由,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
惟查
訴願機關財政部業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以台財訴字第Z
000000000號
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
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此有
該決定書附卷
可參。本件原處分既經訴願機關決定撤銷,自已無原行政處分存在
,訴願決定復有利於原告,原告即不得對之不服。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即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 一 庭
審判長法官 簡朝振
法 官 胡國棟
法 官 宋富美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
繕本,並應繳送達費
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