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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89 年度訴字第 8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徵收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八十九 年度訴字第八十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 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 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提起上訴,未於 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二十日期間,其上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 一 庭 審判長法官 簡朝振 法 官 胡國棟 法 官 宋富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本,並應繳送達費 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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