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一二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
被上訴人台中縣太平市公所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對於
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
訴,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
者為限,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又對
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
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項亦有明文。本件上訴,上訴人並未於
上訴狀內具體
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
爰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十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法 官 胡 國 棟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法官書記官 莊 啟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