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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30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有關稅捐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原   告 甲○○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台財訴 字第○八九○○六六六二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許 武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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