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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5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未○   被   告 台中縣大甲鎮公所   代 表 人 午○○   訴訟代理人 申○○ 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 日八九府訴委字三四四三六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行準備 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許 金 釵                      法 官 莊 金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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