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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73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遺產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辛○○○         庚○○   共   同 白惠龍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子○○         丑○○   參 加 人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寅○○ 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卅日台財訴字第○九 ○一三五○五三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許 金 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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