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
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辛○○○
庚○○
共 同 白惠龍會計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子○○
丑○○
參 加 人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寅○○
右
當事人間因
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卅日台財訴字第○九
○一三五○五三三號
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
茲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許 金 釵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李 孟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