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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交字第 9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90號 原   告 明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芬宜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 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豐監稽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決,提 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交   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或代   表人)之姓名,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   本各1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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