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字第90號
原 告 明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芬宜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
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豐監稽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決,提
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
被告「交
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之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或
代
表人)之姓名,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
繕本或影
本各1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