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1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1號 原   告 程相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賀全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何建台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1年12月5日上午10時15分為言詞 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