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6號
原 告 金大昌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厚德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李玲珊
上列
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
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所爭執之
系爭工程營收款,是否應列入民國89
年之課稅申報,而原告就被告
核定之
營業稅、
營利事業所得
稅,
業已提起行政訴訟,而審酌本件未分配盈餘加徵
營利事
業所得稅事件之裁判,須以系爭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認
定為準據,裁定命在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號營利事業所得
稅事件業已終結,此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124號、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12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更
一字6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445號判決核閱屬實,是
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
依職權撤銷
前開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