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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2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6號 原   告 金大昌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厚德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李玲珊 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所爭執之系爭工程營收款,是否應列入民國89 年之課稅申報,而原告就被告核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 稅,業已提起行政訴訟,而審酌本件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事件之裁判,須以系爭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認 定為準據,裁定命在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號營利事業所得 稅事件業已終結,此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124號、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12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更 一字6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445號判決核閱屬實,是 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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