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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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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3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就業保險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8號 原   告 淳粹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雅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就業保險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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