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8號
原 告 淳粹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雅媖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就業保險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