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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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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6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9號 原   告 松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雅馨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美娜 訴訟代理人 王永慶 訴訟代理人 張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3月1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 院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原告聲請本院調閱民國100年6月22日之訪談紀錄,本 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被告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100年6月22日原告之訪談紀錄。另 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足以證明「…MACA自身擁有驚人的 抵抗力…祕魯居民認為食用蠻哥MACA的人…頭腦清醒靈活, 可以稱它為『MACA醫生』。」並未誇大、不實之相關證據( 如國內或秘魯之相關研究報告、檢測報告或文獻…等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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