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9號
原 告 松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雅馨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美娜
訴訟代理人 王永慶
訴訟代理人 張美智
上列
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3月14日上午9時25分在本
院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原告
聲請本院調閱民國100年6月22日之訪談紀錄,本
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被告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100年6月22日原告之訪談紀錄。另
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足以證明「…MACA自身擁有驚人的
抵抗力…祕魯居民認為食用蠻哥MACA的人…頭腦清醒靈活,
可以稱它為『MACA醫生』。」並未誇大、不實之相關證據(
如國內或秘魯之相關研究報告、檢測報告或文獻…等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