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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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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7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6號 抗 告 人 傳神翻譯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寬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 102年2月8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7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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