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6號
抗 告 人 傳神翻譯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寬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
102年2月8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7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