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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8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1號 原   告 鼎齊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金河 輔 佐 人 莊蕙碧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吳尚真 訴訟代理人 巫岳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2年4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 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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