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81號
原 告 鼎齊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金河
輔 佐 人 莊蕙碧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吳尚真
訴訟代理人 巫岳偉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間
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2年5月7日
本院101年度簡字第8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
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