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字第176號
原 告 瀧茂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惠珍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許昭琮
上列
當事人間因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2年7月24日
中市裁字第裁63-GI0000000號及63-GI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下稱
系爭
機車)分別於民國102年4月14日17時26分許及4月23日22時
42分許,由
訴外人即
第三人賴芷柔與鄒佩芸騎乘行經臺中市
○區○○○街○○○號前○○里區○○○路○段與六順路口處,
因「機車尾燈變更為紫紅色」之違規,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及霧峰分局(下稱原舉發機關)以第GI0000000號
及GI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違規
,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
定。
嗣經被告於同年7月24日以中市裁字第裁63-GI0000000
號及63-GI0000000號書(下稱原處分),分別裁處原告
罰鍰
新臺幣(下同)900元,責令改正。
三、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因系爭機車尾燈經常損壞,機車行建議可將傳統白熾燈
泡改為LED燈,當下選擇的款式是中間為紅色皇冠造型,邊
緣少許紫色框。仍有符合紅色規定,除了美觀以外根本不會
影響行車安全,這點
無庸置疑。警察不應強硬認為只要變更
原廠燈就開單,應該要客觀認定,減少社會紛爭。如果這些
LED燈是違法,政府應該禁止販賣與製造,而且還要進行宣
導,才能徹底解決問題。不能以市長公文下令,說取蹄變更
尾燈這是這一波取締重點為了增加罰單收入,浪費資源對機
車騎士進行大規模包圍開罰單。警察應該是要維護正義,而
不是利用開單來賺錢。
(二)隨著科技進步,傳統燈泡慢慢被LED燈取代。就連交通號誌
也都使用LED燈,行人穿越道也使用LED小綠人造型燈,這項
發明還揚名海外,難道號誌燈改成LED燈會影響行車安全?另
外新發售機車,每一款都是LED燈,造型新穎。例如:光陽
many110,尾燈是透明燈罩或燻黑燈罩,搭配LED造型尾燈;
三陽RX LED尾燈-3D環狀設計,愛戀奪目,亮眼有型;三陽
125CC焰影LED尾燈,不勝枚舉…。這些款式都能合法販售,
怎能要求舊款機車不能更換LED燈,執法標準應該一致,不
能固守在是不是原廠。變更LED燈就是影響交通安全來開單
。警察為了開單埋伏在路邊,突然衝出來才是真正影響交通
安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
頭燈外之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
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
行車安全。條文中明列變更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而原告系
爭機車尾燈除了換成LED以外,真的不會影響交通安全。被
告所為原處分
顯有錯誤。
爰聲明:原處分
撤銷,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7款及附件
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查本
案經原舉發機關函復
略以:「原告所有256-CYF號重機車頭
燈以外之燈光(車尾燈為紫紅色)變更原有規格而行駛」,
被告經調閱採證影片及照片,對照路面邊線,並無色差,該
車尾燈確實變更為紫紅色,此有原舉發機關所附現場採證光
碟1片在卷足佐,本案違規屬實。原告以
前揭主張請求撤銷
原處分,然本案經查證違規事實明確,被告已善盡查明事實
之義務,
裁罰處分亦無
違誤,原告所述主張
於法不合洵無足
採。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2第1項第5款規定:「機車申
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如下:五、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
件七規定。」而該規則附件7第2點規定:「機車燈光與標誌
檢驗規定:…(二)尾燈:1.燈色應為紅色,頭燈開啟時,
尾燈應同時開啟,且不可單獨熄滅。2.裝設位置:照明面距
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1.5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25
公尺以上。(三)煞車燈:1.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
明亮。2.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3.裝設位置:照
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1.5公尺以下;下緣應
在0.25公尺以上。4.機車煞車作用時,煞車燈應為續亮,不
得閃爍。」次按,汽車有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
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
、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之情形者,處汽車所有
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有系爭機車於
上開時、地遭警攔停舉發「機車
尾燈變更為紫紅色」之違規,有原舉發機關之舉發違規通知
書、102年6月13日中市警霧分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102
年6月26日中市警一分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
暨採證照片等
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至第28頁反面),又關於系爭機
車之尾燈變更為紫紅色LED燈皇冠造型,亦為原告所
自承,
是原告所有系爭機車,有機車尾燈變更原廠規格為紫紅色
LED燈皇冠造型致遭警舉發違規之情事,洵
堪認定。而原告
主張改裝尾燈符合規定且無影響行車安全
云云,
惟查:
1、依原告所提出系爭機車之尾燈現況照片顯示,係屬內有皇冠
造型LED燈粒,多為亮色燈粒,少數紅色燈粒,且底色為大
面積紫色,外罩則為透明,整體觀察係呈現紫色系(見本院
卷第4頁)。反觀,原告所提出其他新型機車款式之LED尾燈
照片,雖亦有使用LED亮色及紅色燈粒,然因係搭配紅色底
色或紅色燈罩,所以整體仍係呈現紅色系(見本院卷第4至5
頁)。從而,原告系爭機車之尾燈自與
所稱其他新型機車款
式之LED原廠尾燈相異,而與前揭規定不符。
2、次查,原告擅自將尾燈由原廠規格之紅色系,變更為紫色,
且因使用大面積紫色底色,搭配LED燈粒及透明外罩,亮度
範圍甚大,於夜間使用時,甚為炫目刺眼,對一般用路人而
言,尾燈或煞車燈應為紅色,此種紫色燈光,實難加以辨別
且有降低其他車輛或行人對於系爭機車行進狀態之正確辨識
而混淆或分散注意力,致無法及時因應,而危害於行車安全
之程度甚明,是原告主張無礙於行車安全等語,尚屬無據。
原告所為主張,均無足採。
(三)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之原處
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第一審
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
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