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15號
原 告 淳粹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雅媖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汪康汛
訴訟代理人 洪俊彥
上列
當事人間就業保險
罰鍰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
言詞
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並
指訂於民國103年1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
論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