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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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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11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就業保險罰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15號 原   告 淳粹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雅媖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汪康汛 訴訟代理人 洪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保險罰鍰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 指訂於民國103年1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 論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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