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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12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及罰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26號 原   告 中華客家土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益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阮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及罰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 10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2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 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 ,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次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2月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6日裁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2月23日送 達上訴人(103年2月13日寄存於豐原派出所,經10日生效)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246條 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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