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26號
原 告 中華客家土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益
被 告 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阮清華
上列
當事人間
營業稅及
罰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
10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2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
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
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
,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
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次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2月6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上訴理由,亦
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6日裁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
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2月23日送
達上訴人(103年2月13日寄存於豐原派出所,經10日生效)
,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246條
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