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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1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權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信毅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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