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權毅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信毅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