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6號
原 告 聯豐精密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宏基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上列
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勞上字第30號民事訴訟事
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原訂於民國103年4月10日上午11時整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
法律關係已經
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
於
簡易訴訟程序仍
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
兩造間103年度簡字第36號勞動基準法事件之裁判,須
以原告是否須給付
訴外人林文科加班費為準據。
茲依
聲請人
(即原告)狀陳,訴外人林文科已向本院民事庭起訴,經本
院民事庭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判決林文科敗訴,上訴後
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有該院民事庭通知書
為證,請准停止訴訟程序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