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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11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17號 原   告 有勵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慶鐵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代 表 人 陳瑜朗 訴訟代理人 莊上慶       陳舜杰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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