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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4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5號 原   告 億欽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義欽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代 表 人 陳瑜朗 訴訟代理人 陳舜杰       莊上慶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 8日所為104年度簡字第45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部分所載「本件原 告起訴後,被告之代表人由曾清煙變更為宋汝堯,茲據被告於民 國104年8月31日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應更正為「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之代表人由曾清煙變更 為宋汝堯、陳瑜朗,茲據被告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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