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5號
原 告 億欽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義欽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代 表 人 陳瑜朗
訴訟代理人 陳舜杰
莊上慶
上列
當事人間進口貨物
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
8日所為104年度簡字第45號行政訴訟判決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部分
所載「本件原
告起訴後,被告之代表人由曾清煙變更為宋汝堯,
茲據被告於民
國104年8月31日以書狀聲明
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應更正為「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之代表人由曾清煙變更
為宋汝堯、陳瑜朗,茲據被告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