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9號
原 告 一路發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生讚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李輝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汽車運輸業管
理規則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惟按當事人提起
撤銷訴訟,應先經
合法
訴願程序為前提,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甚明;若未經
合法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屬不備起訴要件,應依行政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故請提出
訴願
決定書影本1份到院,以資憑辦。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