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晨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昇浩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昱嵐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上列
當事人間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
月20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
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
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
,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
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9月1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上訴理由,亦
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
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