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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7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1號 上 訴 人 晨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昇浩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昱嵐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 月20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 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 ,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 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9月1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 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文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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