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2號
原 告 晨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昇浩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昱嵐律師
陳昱澤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蔡錦雲
上列
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
罰鍰事件,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
104年度簡字第82號行政訴訟判決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
所載「阮清華」,應更正為「許
慈美」。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
判準
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