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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8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稅捐稽徵法罰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2號 原   告 晨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昇浩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昱嵐律師       陳昱澤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蔡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罰鍰事件,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 104年度簡字第82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阮清華」,應更正為「許 慈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 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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